胡玉鸿|尊重·体面·平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尊严的论述
胡玉鸿
要目
一、尊重:国家层面上对人的尊严的尊崇和承诺二、体面:社会生活中人的尊严的显现与外观三、平等:确立人人享有尊严的宪法原则有关尊严问题的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尊严的论述的核心要素可从尊重、体面、平等三个方面进行提炼。“尊重”是在国家层面上对人的尊严的尊崇和承诺,包括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利;尊重人的意愿和选择;尊重人的行为和创造。“体面”代表着社会生活中人的尊严的显现与外观,它包括体面生活、体面劳动、体面职业等方面,寄寓着法律和制度上对人尊严地生存的维护与保障;“平等”是指确立人人享有尊严的宪法原则。在尊严与平等的关系上,尊严是平等和平等原则得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平等原则从人的地位、权利、机会的平等上维护与保障人的尊严。不仅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通过实质平等的论述,强调对特定人群尊严的倾斜保护。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文献中,对人的尊严问题多有论述,例如明确指出“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强调“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呵护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并代表中国向国际社会作出庄严承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那么,哪些要素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尊严论述的基本内核呢?通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本文认为“尊重”“体面”和“平等”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尊严的论述的三大内核。“尊重”强调的是国家对人的尊严所持的根本态度,这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价值导向和内容构造;“体面”是人民群众获取尊严的外在标志,表征着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在相对富足的生活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下被人尊重;“平等”既是尊严本身的客观要求,又是保证尊严落实于每一社会成员之上的宪法原则。以下分而述之。
一、尊重:国家层面上对人的尊严的尊崇和承诺
要让人的尊严落到实处,国家就必须本着尊敬、推崇的态度将尊严所需的制度、政策、法律落到实处,从而完成保障人的尊严的基本制度架构。同时,当国家宣示要尊重人的尊严时,这也是对本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尊重”一词,在现代汉语中主要有“尊敬、敬重”“重视并严肃对待”以及“庄重”三个释义项,其中前两个与我们所涉主题相关。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文献中,尊重既有对人及其相关事物、行为的尊重(如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权、尊重人的意愿等),也包括对宪法法律、社会规律、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尊重。但由于与我们此处所涉主题无关,对此不作叙述。笔者认为,尊严首先就是对人作为主体的承认,尊严也通过人权、权利而得以显现,因而在这些方面的“尊重陈述”,无疑就是尊重人的尊严的叙述。以下本文从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权和权利、尊重人的意愿和选择、尊重人的行为及其创造物等方面,来论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尊重人的尊严的具体内涵。
尊严是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的尊严,因而尊严只有附着于人而存在才有其意义;同样,当我们说“人享有尊严”时,又内在地承认人就是主体,是目的性而非工具性的存在。在这方面,康德“人是目的”的解说常被人引用,并被视为是对人的尊严的最佳诠释。康德指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视人为目的,就是将人视为尊严的存在,它不是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工具,他是一个有着价值意识、理性能力、独特体验的生命个体。康德同时指出,人“就其本身就是目的这一要求而言,他就应该作为这样的一个人而为每一个别人所尊重,而绝不能作为单纯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被任何别人加以使用”。所以,人的尊严凸显的就是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高贵、庄严形象,且这一尊严为任何生而为人者所共同拥有。
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也是习近平总书记著述中的高频词,虽然它更多地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话语形式出现,但如前所述,习近平总书记心目中的“人民”就是每个社会生活中活生生存在的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人民主体地位最根本的就是人民所拥有的当家作主的政治、法律地位。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意味着人民不是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客体。相反,一切国家的大政方针都应吸纳人民参与,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人民也不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看客”,而是要全过程地参与到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的事业当中。总之,人民主体地位和由此所决定的人民当家作主,无疑为人的尊严的实现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对人的尊严的承认,也就是对人的价值的肯定,而在将人民视为主体的过程中,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将活跃着一批批心系国家天下、抱持公益精神的社会民众,他们以主人翁的尊严身份,广泛参与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之中,“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这其中,既可在选举过程中推选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也可在选举外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既可在国家层面上参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活动,也可在地区事务以及基层民主上履行当家作主的权力;既可在涉及纯粹公共利益的场合畅述自己的见解、贡献自己的智慧,也可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上表达个人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意见。
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文献中广为存在的内容。首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视为宪法原则之一,指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不仅是新中国成立后宪法中第一次出现“人权”的字样,更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人权高度认可、坚决推进的态度与决心。也正如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成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也成为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义务,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一原则的确立,无疑为人的尊严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落实提供了原则指导和制度基础。其次,对于与人的尊严直接相关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多有论述,例如重视人的生命权,指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不会再来。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面前,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我们也能够做到不惜一切代价”。由此,“生命至上”成为防控疫情、安全生产、减灾救灾的指导性原则;将“生存权”视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指出“多年来,我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再者,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落实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践之中,习近平总书记还在公法的层面,对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具体权能,即在“选举权”之外列举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种权利类型,总之,在宪法和法律中对人民主体地位的确认与维护,对人权和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就是对人的尊严的确认、维护、尊重、保障。这正如有学者所言:“享有尊严的权利乃是一系列正式法定的保证的母体,而对这些保证进行保护乃是确保尊重该原则本身所必须的。”换句话说,人具有尊严虽然是不言自明的真理,这种固有的尊严也不是得等法律承认后再有,但是,通过将与尊严有关的权利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无疑给尊严的实现提供了最为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有些学者的言说中,人是否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并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进行选择,是衡量尊严是否得以维护的基础。在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进行研究时,有国外学者也指出:“《公约》序言提到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其中的基本假设是,所有人,无论民族或人种、阶级或阶层、种族、性别、性取向或任何人类可能构建的彼此间的其他区分,都是有潜在理性和道德责任的人,有掌握自己人生的真实愿望。”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每个人需要什么,只有他自己最为清楚,任何人的判断都不能取代个人在对自身利益进行权衡基础上作出的选择。为此,要让人的尊严得以实现,就必须在公共生活尤其是在政治生活的场合,允许人们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将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的权利交给各个独立的主体。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人的尊严内在地蕴含着“自愿”“自治”和“自决”的要求,它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最高主宰,有权在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上作出意思自治的处理和判断。
一个拥有尊严的主体,必须有其表达意愿的空间和机会。正因如此,对人民群众体现其利益、想法的意愿的尊重,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论著中多有体现。从国家生活层面而言,党的执政和国家治理都“必须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无视人民群众表达的意愿,那既与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不符,同时也是对人的尊严的亵渎与冒犯。正因如此,在“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的前提下,立法质量之所以不高,根本原因在于“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是如此,国家治理层面上的方针、政策同样也是如此。“好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都应该顺应人民意愿、符合人民所想所盼,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大政方针的拟定,如果脱离群众,拒绝人民参与,那既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立场不符,同时也无法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吸纳人民群众的经验智慧。上述有关对“意愿”予以尊重的陈述,恰恰指向的是尊严的核心,即作为主体的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愿望,也有权要求国家、社会、他人尊重自己的意愿与选择。换句话说,人是主体而非客体,因而我们必须尊重任何一个人的价值及独特性。如果我们仅将人视为“被决定”“被管理”的对象,那无疑就是将“人”矮化为“物”,是对人的尊严的伤害。即使国家的措施是为了让人们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仍然要将最终的选择、决定权交由当事人本人,否则就是对主体尊严的冒犯。
对人的尊严的理解,不止是从静态的意义上来推崇人作为主体,禁止对人的“操纵、剥削、利用、歧视、买卖或借用以及强迫他人做违背其意愿的行为”;同时,人作为现实中的人、社会中的人,更多以其行为和创造来实现人生的价值。为此,需要对其作为主体而进行的行为及其创造活动加以尊重、肯认、维护、保障。正如狄骥所指出,“国家不能干涉个人的活动和自由发展”,相反,“它必须尊重和保障这种活动的结果”。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的具体论述,主要涉及对劳动、知识和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人类为谋求生存与发展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均可以“劳动”或“工作”来加以概括。劳动权或工作权既是人们获取生存、生活资料的重要人权,又是保障人们得以参与社会的权利配置。没有劳动或者工作,人们就必然会陷于贫困,既无法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础,也不能获得社会的肯定与承认,在这种情形下,人所拥有的尊严既难以存立,也无法维持。对于劳动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开创我们的美好未来,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为了人民,必须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正因如此,劳动作为一个拥有尊严感的主体为自身发展、社会繁荣所作的努力,自然必须加以尊重,并且通过劳动法律制度,为人们在劳动中的自主就业化、获取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不受歧视权提供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保障,并将“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在全社会予以宣传、普及、推广,使“诚实劳动、勤勉工作蔚然成风”。
劳动不仅是生活中的劳作,劳动还包括知识的创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值得尊重和鼓励;一切创造,无论是个人创造还是集体创造,也都值得尊重和鼓励。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在人类的劳动中,脑力劳动关乎着知识的创造,更是相关创作者思想的结晶。人类社会的进步当然需要体力劳动的付出,以为社会获取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提供基础,但是,知识更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就表明了知识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知识是如此,社会知识同样如此,“我们有权利相信,只要我们愿意,知识愈是增多,我们也就愈有智慧来合理地处理人类事务”。不仅如此,“时代越是向前,知识和人才的重要性就愈发突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就愈发凸显”。要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保障,就必须加强对知识的尊重和保障。知识与人的尊严的关联,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乃源自人们独特的心智所构思出的智力成果,保护人的尊严就必须保护人的这类独有的认识和经验;另一方面则是知识在保障人的尊严上意义重大。“知识改变命运”,一个欠缺知识的人,不仅在精神上是贫乏的,在物质上也可能同样贫乏,从而使自己置身于匮乏、困厄的状态,人的尊严难以维系。正因如此,在脱贫攻坚的推进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言道:“摆脱贫困首要并不是摆脱物质的贫困,而是摆脱意识和思路的贫困。扶贫必扶智,治病先治愚。贫穷并不可怕,怕的是智力不足、头脑空空,怕的是知识匮乏、精神委顿。脱贫致富不仅要注意富口袋,更要注意富脑袋。”只有具备了生存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人们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生活。
在法律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而得以型构的。举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保护,核心内容都涉及“独创性”,这种独创性的认定,不仅是对专利、商标、著作外观上的评价,更为核心的是,它是对人的独特的知识积累、思想体验、人生感情、心路历程的承认与肯定。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有着创作者、发明者独特的个人印记。抹煞人的独特性,个人尊严无从谈起;同样,对体现人的独特性的发明、作品不以尊重和保护,同样是对人的尊严的无视与冒犯。所以,“对创造者权利的保护,其本身表现了对人类尊严、人类智慧的的尊重”。正因如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当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一个法治进步的社会,也必定是一个高度重视人的智力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
二、体面:社会生活中人的尊严的显现与外观
“尊重”是党和国家对维护和保障人的尊严的庄重承诺,而“体面”则意味着每一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能够有面子、有身份、有尊严,而不是寒酸、屈辱、低人一等地生活、生存。在人的尊严的维系与保障上,如果说“尊重”只是更多地体现在法律文本或政策规划中,是静态的、抽象的、应然的。那么,“体面”则与一个人现实的生活、生存密切相关,是衡量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是否获致了尊严的一种实然的状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文献中,其主要涉及体面生活和体面劳动等方面,以下我们即围绕此作一叙述。
一定程度上说,尊严虽然可以有多个面向,但最基础的则是日常生活这一维度。原因很简单,生活是每一个人都要过的日子,吃饭、穿衣、住宿等与生活相关的行为和活动,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无法跳脱的持续而不间断的生活历程。如果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无法感知尊严,则其自然也就成为少数人的尊严或者仅仅为抽象的、宣言式的尊严。那么,人们如何能够在生活中感知尊严、享受尊严呢?这就要求生活、生存必须是体面地生活、体面地生存。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奥肯所言:“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提供尊严保障,这要求体面的生存权利,如最低的营养标准、保健和其他的生活基本要素。饥饿与尊严很难相容……每一个人,不管他的个人品质和支付能力如何,当他面临严重的疾病或营养不良时,都应接受医疗照顾和食品救济。”从这个意义上也可看出,体面生活主要是指人们在物质条件基本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所享有的自尊或尊严的生活状态。在体面生活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著述中明确提到“体面”的地方是关于“住有所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坚持抵制房地产泡沫。这项工作关系在城市租房子住的一亿六千万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能不能有体面的居住条件,关系目前还没有住房的人今后能不能买得起或租得起房子,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但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存权问题的论述,根本上就是体面生活权利的另外一种说法。习近平总书记将生存权与发展权并列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综观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存和生存权的相关论述,围绕体面生活而言的生存权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体面生活或者生存本身所要求的基本生活水平,即适当生活水准权;二是个人要借助自身努力而实现体面生活和生存所必须的权利类型,如就业权;三是作为受益权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保障体面生活条件的权利类型,如社会保障权。
首先,体面生活第一需要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因为“人类如要生存得有尊严,就必须拥有相当的生存物质,始能过着异于禽兽,而符合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最起码的生活水准”。在体面生活所需要的生活条件或者说适当生活水准权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文献中主要提到了这样几个方面:(1)食物权。“不吃饭就不能生存,悠悠万事,吃饭为大”。要让人们过上体面生活,就必须让人们免于饥饿。中国政府实施“不愁吃、不愁穿”的“两不愁”兜底性政策保障,彻底解决了贫困人口的吃饭问题;对“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方”采取易地搬迁的脱贫方式,解决区域性、整体性贫困问题。食物还必须是安全而有营养的,为此,要加强食物安全保护,让人们“吃上放心的食物”;对贫困地区的儿童,“有针对性地实施贫困地区学生营养餐或营养包行动,保障生长发育”。(2)饮水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保障饮水用水安全”,中国政府也为此实现了农村饮水用水安全工程和饮水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人们的饮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3)住房权。“住房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人民安居乐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针对困难群众购不起房而居无定所的情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努力满足基本住房要求”,从而真正解决“住有所居”问题。不仅如此,还要注意住房安全问题。“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要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抓好工程质量”。在总结脱贫攻坚战的伟大成果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七百九十万户、二千五百六十八万贫困群众的危房得到改造,累计建成集中安置区三万五千个、安置住房二百六十六万套,九百六十多万人‘挪穷窝’,摆脱了闭塞和落后,搬入了新家园。”这是全体贫困人口的福音,也是党和政府的光荣。
其次,要让人们拥有体面的生活,就必须促进和保障就业。习近平总书记将就业视为“最大的民生”,称就业为“民生之本”,把就业提到“最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根基工程”的高度。就业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一方面,体面的生活本身就要求人们通过劳动来获得所需的生活资料和生活水准,而不是乞怜于他人的同情与救助。正因如此,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应当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创造属于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这样在社会生活中才能过得有尊严、有面子。对于贫困家庭而言,“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长期坚持还可以有效解决贫困代际传递问题”。相反,没有就业就没有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体面生活既不可得也难以持续。另一方面,保障就业也是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基础。“人有恒业,方能有恒心。一个人有了恒业,就容易安定;一个家庭有一人就业,就增加一分稳定的力量”;与此相对应,“无事可做,必然生非”。所以,无论是从维系个人及其体面的生活还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而言,保障就业都是头等大事。在就业问题上,一是要提高就业质量,在国家政策层面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与此同时,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二是要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例如,要统筹考虑教育和就业,改进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办好一批工、农、医等急需学科专业,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培养更多实用人才。三是要加强就业方面的公共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为劳动者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形成劳动光荣、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在指导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社会工程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对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生产和务工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加大产业培育扶持和就业帮助力度,因地制宜多发展一些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区域特色产业,扩大转移就业培训和就业对接服务,使这部分人通过发展生产和外出务工实现稳定脱贫。通过国家政策扶持与个人辛勤劳动的结合,能够使贫困人口摆脱匮乏、困厄的状态,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
再次,体面生活的实现,还离不开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达致体面生活的路径而言,自然主要是依赖于个人的努力和创造,但是也与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息息相关。有劳动能力甚至有很强的劳动能力的人,也可能因年老、疾病或者其他天灾人祸而丧失劳动能力;同样,一个具有劳动技能且辛勤工作的人,也可能因企业负责人经营决策不善而导致下岗的命运,特别是在国家政策调整时还有可能导致“结构性失业”。因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显得极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可见,从保障人民享有体面生活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既包含着助益人们过上体面生活的内容,如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福利安排,也包括对在实现体面生活中遇有困难者的保障与救助,即编织完善的社会安全网,使人们不致因贫困、灾害、失业、健康等原因而丧失体面生活的条件;既有普惠性的国家社会福利供给,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也有针对特定人群的“援手”救助,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特质。与古代、近代的“济贫”“慈善”不同,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因为国家和政府的存在本来就要以为人民谋求幸福、为人民解决困难为宗旨,恰如习近平总书记常言要“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雪中送炭,纾难解困,扎扎实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忧虑最急迫的实际问题”。同时,社会保障权是作为正当的人权,意味着社会成员在面临灾害风险、年老疾病的情形下,在个人努力无果后,有向国家主张、请求保障的权利。这既是为维系人民体面生活所必需,也是保障人的尊严实现之路径。
劳动是人们获取收入,从而确保个人和家庭生存、生活的基本形式。对于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而言,都只能在有一份工作时才会有生活来源,才会有体面的生存。但同时,劳动者在工作中能否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基本的尊重,则同样与人的尊严能否实现密切相关,特别是劳动往往在每个人的人生经历中都占有大部分的时间,所以,能否实现体面劳动,直接且长时段地关系着人的尊严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在国际社会上,“体面劳动”也称为“体面工作”,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报告指出,“体面工作”的概念是国际劳工组织在1999年提出的,该概念的定义为:“男女在自由、公平、安全的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具体来说,“体面工作”包含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工作机会”概念,指的是想要工作的男女能够找到工作;“生产性的工作”概念,指的是能够确保可持续发展,为劳动者及其家人提供可接受的生计的工作;应该能够自由选择而不是被迫工作;劳动者应该能够自由地加入劳工组织;劳动者在工作时不该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健康应该有保障,在生病或者出现其他意外的情况下能够受到适当保护;最后,劳动者在工作时应该受到尊重。工作有机会、工作可接受、自愿、自由、平等、受保护等,构成了体面劳动和体面工作的核心内涵。
对于体面劳动,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综观习近平总书记在劳动问题上的相关论述,体面劳动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保障劳动者的自主就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为此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劳动者的利益和权利是否能够得以合法地保护,都与“自主”的选择与判断密切相关。如前所述,人的尊严要求的是对个人涉己事务上的决断,而自主选择何种职业,本身就是人的自由,也是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标志。(2)确保劳动者的合理报酬。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尤其要“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如果人们的劳动不能得到与其劳动数量、劳动质量相应的报酬,既影响劳动者的生活,也是对其劳动价值的贬低,从而根本上损害了人的尊严。所以,合理的劳动报酬酬金标准“既是保障工人生活所需,也是人的尊严得以保障的前提”。(3)强化劳动保护条件。劳动者必须享有安全与卫生的工作条件,以不能将他们置于危险和肮脏的环境下工作,这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健康,更可能会危及他们的人身,更是对人的尊严所要求的“人是目的”而非工具、手段原则的抵触。说到底,如果企业置劳动者的安全于不顾,只把他们当作赚取利润的工具,那就是把人当作工具或手段来看待。在安全生产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这个观念一定要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没有这样的“铁律”“死令”,就不能制止无视劳动保护条件和安全生产措施所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习近平总书记著述中还言及了“体面职业”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农民”作为一个体面职业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加快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以吸引年轻人务农、培养职业农民为重点,加快构建职业农民队伍,形成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人力基础和保障。要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当然,社会分工不同,每个人在社会生产中所从事的工种、职业也会有所差异,但任何一种职业都应当是值得尊重的。换句话说,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该拥有尊严、享有尊严而体面地生活、生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专门指出:“人类是劳动创造的,社会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一份职业都很光荣。广大劳动群众要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无论从事什么劳动,都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所以,任何一项为社会所承认、为社会所必需的职业都应该是体面的职业。那么,为什么要专门提出“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呢?在笔者看来,这可能一方面是因为农民原来一直作为自由劳动者,职业分工体系上并不将之纳入固有职业的范围;另一方面则是农村的具体实际,即农村的青壮劳力更多地流入城市,因而需要重点凸显“农民”作为一个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平等:确立人人享有尊严的宪法原则
在人的尊严问题上,“尊重”体现的是国家对人的尊严高度负责、绝对维护的态度,“体面”则是尊严在社会上得以实现的理想状态。与“尊重”“体面”相比,“平等”则是从宪法原则的角度,确立人们在尊严享有、尊严实现上的平等性、普遍性与真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法治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从这个角度而言,平等可以从立法平等、执法平等、司法平等、守法平等等多个维度上加以诠释,但我们这里所要关心的是,平等与人的尊严之间究竟有何内在的关联?
必须明确的是,所有法律上的平等规定,都是以人内在地具有同等的价值、同等的尊严为基础和核心的。固然,在现实生活中,人具有不同的形貌,拥有不能的能力,所在的环境和所面临的机遇也各不相同,从这个角度来说,人可以说压根就不一样,不应该在法律上拥有相同的权利,占有相同的地位。然而,现代法律的内在道德,就是既不以人的天赋、才能、外貌、家庭出身这些不可由人进行自由选择的因素作为平等的论据。同样,也不以人的成就、贡献、名声、教育程度这些通过外在努力的结果作为衡量人是否与他人一样的标准。在今日的法学理论中,我们之所以将人视为和他人完全平等,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不可被他人所取代的价值与尊严。可见,尊严的内在言说,必定会推出人人平等的结论。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著述中,将人的“生命、价值、尊严”连用,同样表明他也是从内在角度来言说人的尊严。例如,由“生命至上”决定的对每一个生命的呵护、关怀和尊重,正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命个体,都具有同样的价值和尊严。在抗击新冠肺炎的过程中,“从出生仅三十多个小时的婴儿到一百多岁的老人,从在华外国留学生到来华外国人员,每一个生命都得到全力佑护”“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理念的最好诠释!这是中华文明人命关天的道德观念的最好体现!这也是中国人民敬仰生命的人文精神的最好印证!”生命是同价的,因为每一个生命所附着的尊严和价值是同等的。同样,对“每一个人”的论述,也表明习近平总书记是在人的价值、尊严同等基础上述说平等的意蕴。例如,“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中国梦是国家的、民族的,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为此,要“让每一个人的追求奋斗都融汇到实现中国梦中去,形成一种百川归海的正能量”,这也决定了“在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领导的脱贫攻坚战的胜利,就表现在“无论是雪域高原、戈壁沙漠,还是悬崖绝壁、大石山区,脱贫攻坚的阳光照耀到了每一个角落,无数人的命运因此而改变,无数人的梦想因此而实现,无数人的幸福因此而成就!”对于贫穷地区的农村孩子来说,要“让贫困地区每一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教育,实现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要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上述中的“每一个”,都是人民群众中具体一员,他们平等地享受来自国家对其尊重、价值的维系与呵护。
自1954年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到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来,平等原则一直作为宪法上的根本原则,而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规范与指导作用。那么,对于人的尊严而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如何发挥其维护和保障作用的呢?“平等主要是基于对人的尊重”,对此可从地位、人格、机会上加以认识。
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首先是作为他们都是国家主人的平等。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条款的真谛,不仅是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更为重要的是,它把人民置于国家的主人这一地位。人民既可以通过人大这一组织形式,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也可以依照法律,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当然,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集合概念,它必须落实于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成员之上,因而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都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行使者。人民的这一主人地位,习近平总书记用“当家作主”来加以表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既包括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也包括选举人民群众所在单位、社区相关管理人员(如参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的权利。“民主协商”则是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下,人民群众作为平等的主体,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与自身利益相关事务的协调、商谈,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在意见分歧时达成共识。“民主决策”既是人民积极参与各项重大决策,也是重大决策吸纳人民智慧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重大工作和重大决策必须识民情、接地气。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依归,才能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强调的是发挥广大人民的主人翁精神和主体作用,积极行使民主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主监督”既有公民根据宪法第41条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也包括民众在日常事务中对单位事务、社区事务的民主监督。总之,这些民主机制的落实,确保了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地位平等地在宪法、法律和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为人民作为主体地位的尊严实现提供了制度基础。
如同尊严不是权利一样,平等也不是权利,它是一项法律原则或法律尺度,用来框定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责任平等。但无庸置疑的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语境下,权利平等无疑是平等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在权利的享有上,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和他人一样拥有同样的权利,这种无差别的法律待遇本身就证成了人与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而处于低人一等的法律地位之上,这本身就是对尊严的肯认与维护。同时,在权利谱系中,诸多权利本身又直接和人的尊严有关,这些权利的配置与施行,对于人的尊严的实现来说起着根本的推进作用。大体而言,人的尊严首先必须由存在于社会上的人们来负载,因而涉及人的自然生存的权利,如生命权、生存权等,就典型地属于与人的尊严直接相关的权利;从人的尊严直接排斥对人的侮辱或人格贬损而言,人的尊严与人格权密切相关,而人格尊严权就是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一种权利保障;从人的尊严以追求人的独立决断为标志而言,人的尊严主要包含行为自主的内容,如生育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人的尊严还必须能够使法律主体拥有一个为其本人得以控制、支配的私人领域的存在,住宅权、隐私权等都与人的这一需求有关,它们构成了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的私密空间。总之,人的尊严所能直接涵摄的权利,主要有正当生存权、人格尊严权、行为自主权、私域控制权等主要类型。而在这些权利类型中,人格尊严权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最为常见。自1982年宪法第38条在我国宪法史上首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来,人格尊严就成为当代中国法律中的常用词汇,用来指称公民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信息、隐私等人格权益不受侵犯。
在汉语中,“机会”意味着恰当的时机,严格说来,它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术语。然而,在平等的解说中,机会平等则是平等的第一含义,也即法律上的平等首先指的是机会的平等,法律给每个社会成员都提供了相同的起跑线,人们由此实现权益或与他人竞争。当然,在尊严问题上,“机会”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从法律、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公共资源、公共服务的供给来说,应当立足于给每一主体以平等的机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这就是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身份要素的机会平等,它为人们展现自我、发展自我提供条件,确保在机会平等上的尊严平等。第二,保证公共资源、公共服务的均等配置,为人们实现尊严提供可行能力的支撑。例如,教育是人们获取知识、掌握技能从而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根本,对于人的尊严而言,没有知识、没有文化,就必定会陷于愚昧、贫困的境地,尊严也因之而难以保持。为此,“中国将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扩大投入,努力发展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努力让13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获得发展自身、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第三,作为有使命、有担当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正在积极创造机会,为人们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提供条件。就此而言,要大力“完善包括机会公平在内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维护和增强全国统一高考在人才选拔培养中的核心地位;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和国有企业分级分类公开招聘制度,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治理就业的隐形门槛。鉴于就业在民生保障和尊严维护上的特殊意义,党和国家“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就业能够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而高质量、更充分的就业无疑为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平等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形式平等即机会平等,表明法律一视同仁地给予每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同等机会,国家和法律对其治下的成员同等对待,不分彼此。实质平等则要关注初始条件的平等,例如,虽然人人有自我发展的机会,但如未受教育或未受足够的教育导致知识、文化上的缺失或者因身体上的疾病而导致无法参与正常人的社会生活,在这时,强调机会平等或曰“起跑线上的平等”就无意义。当然,这并非否定机会平等的意义,毕竟“平等机会的核心目标应当是在对每个人的尊严同等关切和尊重的前提下提升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平等参与”,但是,仅有机会的平等是明显不够的。如果人们在初始条件上就不能平等,那么平等只能给人以虚假的幻像,难以为人们有尊严地生存提供助力。正因如此,机会平等或曰形式平等因“未能适当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和多样性及潜在的歧视性平等结构而遭到批评”。不仅如此,机会平等并不顾及结果上的平等,因而它也难以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失败者提供相关的救助,从而使平等仅仅停留在理想的层面。
对实质平等和结果平等的注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例如贫困是人类幸福生活、尊严生存的天敌,为此,脱贫攻坚战的主旨,就是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升自我发展的可行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既扶贫又扶志,调动扶贫对象的积极性,提高其发展能力,发挥其主体作用。”授人以鱼自然不如授人以渔。对于成年贫困者而言,需要的是为他们创造谋生、就业的机会,借助自己的力量来结束贫困的命运,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则是要保障他们获得与其他孩子一样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机会。有关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言道:“治病先治愚。要把下一代的教育工作做好,特别是要注重山区贫困地区下一代的成长。下一代要过上好生活,首先要有文化,这样将来他们的发展就完全不同。义务教育一定要搞好,让孩子们受到好的教育,不要让孩子们输在起跑线上。……把贫困地区孩子培育出来,这才是根本的扶贫之策。”必须强调的是,机会平等着重用“同样的人同样对待”,而实质平等则强调“不同的人不同对待”,也即要根据个体之间的差异,安排不同的政策规定和法律待遇。例如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中国可以说业绩辉煌、成就巨大,但“同时也应看到,妇女发展仍然不平衡,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这其中,既有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引起的问题,如对妇女就业歧视问题、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保障问题等,也有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比如二孩政策放开后的妇女职业发展、网络时代维护妇女权益等挑战”。只有真正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让妇女与男性一样,享有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提升其体面和尊严。同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例如,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既强调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根本原则,同时又对妇女的特殊权益加以规定,例如该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这些规定,对于保护特殊法律主体的妇女、维护其权利与尊严就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结果平等方面,法律需要采取抑强扶弱的对策,对弱者和社会生活中的失败者提供基本的救助,保障他们能够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以收入分配制度为例。众所周知,有无满足其个人生存和家庭生活必需的劳动收入,是人们能否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优化分配结构,发展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有利于增强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一个关键环节。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切实保障劳动者待遇和权益,不断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在劳动收入的合理分配上,低收入者群体尤其是需要值得关注的对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国家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必须看到的社会现实是,一线劳动者往往也就是收入不足者,他们往往从事最脏、最累的工作,但却收入不高。只有在收入分配的法律机制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才能保证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体面劳动”以及其家庭成员的“体面生活”。正是源于对结果平等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共同富裕”问题,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现代化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持防止两极分化。”共同富裕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富裕,既“不是少数人的富裕”,当然“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由此而言,国家一方面要鼓励人民群众辛勤劳动用自己的双手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另一方面则是要通过法律、制度、政策,消除人们在致富路上的障碍、樊篱,为人们获致更为美好、更有尊严的生活提供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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